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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身112年身心障礙生活輔具補助新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計畫更新
民國112年03月03日

以下公告擷取至台北市社會局網站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計畫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減輕購置人工電子耳配件之經 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申請規定: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原裝置之 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配件,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耳 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等項目。各項配件項目同時提 出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除十二歲以下兒童配件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 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配件補助計入身障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 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三)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九千元。 3. 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最高補助金額應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項 次242(人工電子耳配件)合併計算,並以實際購買金額核實補助。

三、申請、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 規定辦理。

四、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用單據之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 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 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額度或預算經費用 罄,經本局公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公告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