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補助相關

問題1:

《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提<輔具>,包含哪些項目呢?

解答:
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個人行動輔具>、<溝通及資訊輔具>、<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具預防壓瘡輔具>、<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居家生活輔具>、<矯具及義具>、<其他輔具>。

問題2:

《補助辦法》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是否有項次的限制?

解答:
每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計算基準舉例如下:(1)某甲於100年申請1項,則101年可申請3項,102年則可申請1項。(2)某乙於100年申請4項,101年不可申請,102年則可申請4項。

問題3:

《補助辦法》民眾申請輔具費用補助評估,是否僅能於設籍縣市之輔具中心辦理?

解答:
有關民眾接受輔具評估之處所,補助辦法及基準表僅規定評估處所及評估人員應符合一定資格,並未限定應於設籍縣市之輔具中心辦理。惟考量評估工作之便民及申請輔具之效率,建請各縣市政府參採其他縣市輔具中心評估報告,並衡酌評估量能辦理非設籍當地縣市民眾之輔具評估工作。

問題4:

《補助辦法》我是低收入戶,請問補助額度跟一般收入戶會有不同嗎?

解答: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補助基準如下:<低收入戶>為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中低收入戶>為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為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部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無因福利資格調整之最高補助金額差異。

問題5:

《補助辦法》我常年居住國外,剛回國內兩個月,請問我也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嗎?

解答:
不好意思,您不符合補助資格喔!補助對象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