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補助項目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始得購買,購買及請領補助款須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公文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補助款將直接匯入申請人之銀行戶頭或郵局帳號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核銷請款書。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三、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需填具領據切結書)。四、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免用統一發票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五、領據及印章。六、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七、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經核定給付者(收到社會局核定公文),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並檢附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