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補助項目共計242項,分為不需評估項目(共計76項),醫療院所評估(人工電子耳,共計1項),醫療院所或輔具服務單位評估項目(共計81項),輔具服務單位評估(共計84項)
可至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或戶籍地區公所索取,亦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標準表及申請所須相關表格(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49304F9B0793FFEF&s=5749A947ED327FAF)。
各補助項目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始得購買,購買及請領補助款須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公文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補助款將直接匯入申請人之銀行戶頭或郵局帳號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核銷請款書。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三、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需填具領據切結書)。四、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免用統一發票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五、領據及印章。六、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七、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