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給付者(收到社會局核定公文),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並檢附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
申請流程:詳見流程表,簡單的說分為申請核定和購置及請款二階段:
<第一階段:申請核定>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後,準備相關文件向輔具中心提出申請,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寄發核定公文。二. <第二階段:購置及請款>收到社會局核定公文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再向輔具中心核銷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