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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1:

《補助辦法》民眾申請輔具費用補助評估,是否僅能於設籍縣市之輔具中心辦理?

解答:
有關民眾接受輔具評估之處所,補助辦法及基準表僅規定評估處所及評估人員應符合一定資格,並未限定應於設籍縣市之輔具中心辦理。惟考量評估工作之便民及申請輔具之效率,建請各縣市政府參採其他縣市輔具中心評估報告,並衡酌評估量能辦理非設籍當地縣市民眾之輔具評估工作。

問題32:

《補助辦法》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是否有項次的限制?

解答:
每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計算基準舉例如下:(1)某甲於100年申請1項,則101年可申請3項,102年則可申請1項。(2)某乙於100年申請4項,101年不可申請,102年則可申請4項。

問題33:

《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提<輔具>,包含哪些項目呢?

解答:
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個人行動輔具>、<溝通及資訊輔具>、<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具預防壓瘡輔具>、<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居家生活輔具>、<矯具及義具>、<其他輔具>。

問題34:

《輔具借用》如果沒有電子信箱怎麼辦?

解答:
臺北市輔具資源整合資訊網之輔具借用服務,已於107.10.25增加簡訊通知功能(依填寫序位排列候補)。爾後輔具借用候補,若預約成功將收到簡訊通知訊息。

問題35:

《輔具中心》請問可以申請輔具中心派員到家裡進行輔具服務嗎?

解答:
輔具中心有提供<輔具維修>、<輔具回收>、<輔具服務補助申請評估>三項到府服務!其中<輔具服務補助申請評估>須符合到宅服務標準方派員前往(詳情請洽各輔具中心)。前述三項服務皆採預約制,請先致電輔具中心申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