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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1:

《補助基準表》有關輔具補助標準表各補助項目之<補助相關規定>所列『…保固書…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之規定,有無緩衝措施?

解答:
查屬醫療器材之輔具,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係為確保該項輔具之材料或成品業經相關機關依法查驗或登記,以確保產品之安全,進而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問題12:

《補助基準表》輔具補助基準表於補助項目加註※項目,縣市政府得否不依最高補助金額給予補助?

解答:
查縣市政府所定補助標準不得低於本部所定額度之規定,本部業於101年7月14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821號文函釋在案,故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若符合補助資格且支出憑證符合規定,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問題13:

《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項目(補助內容)為何?如何分類?

解答:
補助項目共計172項,分為不需評估項目(共計38項)、必須評估項目(共計68項)及可評估項目(66項)並就輔助器具類別、補助最高額度、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問題15:

《申請流程》送核銷後何時可收到款項?

解答:
各補助項目於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定後始得購買,購買及請領補助款須於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補助款將直接匯入申請人之銀行戶頭或郵局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