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輔具補助基準表項次82~85輔具補助相關規定/其他規定,第一次不論其申請之款別均應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若申請人已申請過助聽器補助,第二次起申請簡易型不須再提出輔具評估報告書。但若第二次申請款項為助聽器中階、進階、對側傳聲者,則須經重新評估,附上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且申請助聽器中階、進階、對側傳聲者應於驗配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經聽力師驗證,出具驗證合格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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