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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相關

問題16:

《申請流程》收到社會局核定公文後多久核銷有效?

解答:

經核定給付者(收到社會局核定公文),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並檢附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問題17:

《申請流程》送社會局核定後多久可收到核定公文?

解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

問題18:

《申請流程》請問我已經取得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核定需要準備甚麼文件呢?

解答: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問題19:

《申請流程》何謂輔具費用補助申請二階段?

解答:

申請流程:詳見流程表,簡單的說分為申請核定和購置及請款二階段:
<第一階段:申請核定>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後,準備相關文件向輔具中心提出申請,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寄發核定公文。二. <第二階段:購置及請款>收到社會局核定公文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再向輔具中心核銷請款。

問題20:

《申請流程》申請輔具費用補助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是否可不採用內政部發布之格式?

解答:
為使輔具之需求評估標準化以符合專業性與一致性,進而全面且精確的瞭解身心障礙者輔具需求,本部發布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係委託陽明大學辦理之「內政部多功能輔具資源推廣中心」邀集相關專業團體歷經多次會議研議修訂而成,各縣市政府對於評估結果之審認應以本部發布之評估報告書為之,不得拒絕採認輔具服務提供單位開立之評估報告。各縣市政府若執行時認有須因地制宜,增修評估報告書內容之必要者,應報本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