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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1:

《補助基準表》輔具補助基準表於補助項目加註※項目,縣市政府得否不依最高補助金額給予補助?

解答:
查縣市政府所定補助標準不得低於本部所定額度之規定,本部業於101年7月14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821號文函釋在案,故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若符合補助資格且支出憑證符合規定,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問題12:

《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項目(補助內容)為何?如何分類?

解答:

修改:補助項目共計242項,分為不需評估項目(共計76項),醫療院所評估(人工電子耳,共計1項),醫療院所或輔具服務單位評估項目(共計81項),輔具服務單位評估(共計84項)

問題14:

《申請流程》送核銷後何時可收到款項?

解答:

各補助項目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始得購買,購買及請領補助款須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公文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補助款將直接匯入申請人之銀行戶頭或郵局帳號

問題15:

《申請流程》我已經收到核定公文並購買,請問需要準備甚麼文件核銷呢?

解答: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核銷請款書。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三、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需填具領據切結書)。四、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免用統一發票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五、領據及印章。六、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七、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