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補助計畫
一、服務說明: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植入人工電子耳及購置耗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身心 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服務原則:
1. 人工電子耳 補助金額:
(1)本市低收入戶補助60萬元整(本局列冊低收入戶者)。
(2)本市中低收入戶補助45萬元整(本局列冊中低收入戶者)。
(3)一般戶補助30萬元整。
2. 人工電子耳 補助注意事項:
(1)每人終生以補助1次為限,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採隨收隨審方式,補助額度或預算經費用罄,經本局公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2)手術執行單位: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專案核可之醫院。
(3)申請人經核定補助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健機構、術後復健期程,或欲放棄補助資格,應陳報本局同意。未經同意而變更者,須繳回補助款項。
(4)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相關規定。
3. 人工電子耳耗材 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2)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助八千元。
4. 人工電子耳耗材 補助注意事項:
(1)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等項目。
(2)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
三、申請程序:
1. 申請核定:設籍本市之申請人檢附申請文件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2. 補助請款:申請人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且當年度結束前,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3. 詳細流程:
(1)申請者備妥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2)社會局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3)資格審查,俟本局審查完畢將函知申請人,副知手術醫療院所及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4)申請人應於手術進行後當年度內向本局辦理請款手續。
(5)聽語術後復健機構於申請者開始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社會局身障科。
(6)核撥款項。
一、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服務:設籍本市之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申請服務: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一、人工電子耳補助計畫申請-兩階段應備文件
二、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計畫申請-兩階段應備文件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輔具小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555~1558
1. 中山區、萬華區:林小姐, 分機1555
2. 信義區、大同區:張小姐, 分機1556
3. 中正區、南港區、松山區:黃小姐, 分機1556
4. 內湖區、北投區:李小姐, 分機1557
5. 大安區:周小姐, 分機1557
6. 文山區:劉小姐, 分機1558
7. 士林區:林先生, 分機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