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配件(第242項次)補助計畫
設籍本市,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原裝置之 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者(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3年)。
人工電子耳配件,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耳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等項目。各項配件項目同時提出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除十二歲以下兒童配件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配件補助計入身障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前項第三款之最高補助金額應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項次242(人工電子耳配件)合併計算,並以實際購買金額核實補助。